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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文书范文

刑事诉讼文书

刑事诉讼文书范文第1篇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一案

记录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开庭时,审判长(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均应记入笔录。

三、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应如实记载。如果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应当一并记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刑事诉讼文书范文第2篇

上文所述:三种主流观点各有千秋,但又存在不足之处。“技术说”认为,以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及其痕迹属于电子数据,而由其转换而来的信息则不属于电子数据,应归于传统证据之列。按其观点,电子书证应属于书证之列,但电子书证与传统书证存在着较大差别,例如裂变性传输(一条微博可在短时间内被转发几千次)、以电子形式存在等,这些特征都难以囊括在传统书证之内。因此,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既然出现这种以电子形式为载体的新形式,不妨统一归属于电子数据之列,这对于侦查人员在工作中不仅能迅速识别电子数据的范围,而且有利于侦查人员正确收集与保存电子数据。其次,“法律说”认为,电子数据不应包括以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及其痕迹,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如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篡改了文本内容,我们可以通过验证这些二进制代码是否有被修改的痕迹,以认证该文档内容的真实性,所以狭义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机理上发挥着认证案件真实性的作用,依靠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转换而来的电子证据在证明机理上与传统证据一致,但并不能否定狭义电子数据的存在。最后,对于“废止说”,以列举方式形成封闭性的法定证据体系存在很大弊端,但社会的日益更新和法律的滞后性之间存在着种种矛盾,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对其准确定义还是必要的。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对电子数据的外延不应进行人为地限制,但对其源头应加以准确界定。广义的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①为载体,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等方式,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编码、痕迹及其派生物。狭义的电子数据特指以电子形式为载体,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等方式,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编码及其痕迹。因此,凡是以电子形式存在,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等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应被认定为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与传统法定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因载体的特殊性以及存储原理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定证据种类的特性。

(一)电子性狭义的电子数据是指以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及其痕迹,他们存储于电磁介质之中,通过数字信号进行存储、处理、传输,依靠计算机等类似设备转换成人们可识别的信息,因此,电子数据的载体是电子形式,正是由于这种特性,使其与传统法定证据区别开来,如电子书证、电子物证属于电子数据,而非书证、物证。

(二)海量存储性以计算机为例,电子数据的存储量相比相同大小的纸张存储不可同日而语,如一个4G的U盘可以承载数以亿计的文字、数以千计的照片、上千首歌曲等。电子数据通过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存储于电磁介质中,并通过离散的数字信号进行传输,大大节省了时间、空间,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海量存储的电子数据对侦查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潜在性与脆弱性在电子数据未被计算机等类似设备转换成人们可识别的信息之前,是以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存储于电磁介质之中,未经过专业训练的人们面对这些信息将无从解读。以word为例,即使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员在解读这些信息时,依据不同的ASCII编码规则,也可能会转换成不同符号的语言。因此,尽管这些二进制代码及其痕迹客观地存在于电磁介质中,不依靠正确的设备进行解读,也无法为人眼或人耳所直接阅读或聆听,必须予以转换才能为人所知。[1]此外,电子数据存在易被删除、修改的可能性,基于此种特性,侦查人员在收集电子数据时,不能仅仅依据“眼见为实”这种传统思路进行收集证据,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存不当,均可能出现使收集到的证据被污染甚至毁灭。

(四)裂变性互联网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传统证据的传播方式,电子数据的传播具有裂变性,并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如一条微博可在数秒内达到上千次转发,一条网络信息的几乎可在同一时间传播到世界各地。电子数据的出现对侦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收集证据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相对于物证、书证而言,承载电子数据的设备更便于移动、隐藏甚至销毁,所记载信息的范围更加分散,不易收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的难度。同时,由于电子数据的高速流转性不受地域的限制,也造成了各国管辖权的争议以及各国法律的差异,这使得办案人员在电子取证时受到重重阻隔。(五)自动生成性许多电子设备在经过预先的程序设定,均能在一定时间自动生成相应的内容信息电子数据以及附属信息电子数据,全程无需人类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类某些能力的不足。而且电子数据的自动生成性相比人工录入信息,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息的准确率,也正基于电子数据的自动生成性,有些不法分子可以不进入犯罪现场便可远程偷偷修改指令来破坏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三、电子数据的种类

从不同角度以及电子数据在日常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类有助于侦查人员更清晰、透彻地界定与收集电子数据。

(一)封闭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半封闭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依据系统环境的不同,可以将电子数据分为封闭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半封闭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以及开放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以计算机系统为例,封闭系统中的电子数据是指单个计算机所储存的信息。此类电子数据分布密集,侦查人员收集此类电子数据时较为简单,但要防止犯罪嫌疑人预先设定的木马程序篡改或毁灭数据。其次,半封闭系统中的电子数据是指由若干个计算机组成的局域网,既可以是一个办公室内的两台计算机组成,也可以是一个单位上千台电脑组成,此类电子数据分布较为分散,侦查人员对一台计算机甚或几台计算机进行收集电子数据时,存在收集不充分的可能。同时,侦查人员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远程操作以及预先设定木马程序等可能。最后,开放系统中的电子数据是指互联网中的计算机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此类电子数据的传播呈现裂变性,分布十分分散,侦查人员在收集此类证据时,不但要受到时间、空间的挑战,还会遇到不同国家管辖权的阻碍。

(二)内容信息电子数据、附属信息电子数据依据系统运行结果,可以将电子数据分为内容信息电子数据以及附属信息电子数据。所谓内容信息电子数据是指人们通过输入特定的指令,依据特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信息,如文本内容、照片等。所谓附属信息电子数据是指在生成电子数据内容的同时附带生成的配置信息,如文件大小、文件创建时间、修改时间、文件储存大小等。侦查人员在收集电子数据时不应只关注内容信息电子数据,附属信息电子数据又是也能证明该违建是否被被篡改过,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的真实性。

(三)电子设备自动生成数据与电子设备存储数据根据电子数据形成的方式,可以将电子数据分为电子设备自动生成数据与电子设备存储数据。电子设备自动生成数据是指完全由计算机等类似设备生成的数据,很多设备在进行设定后可自动运行程序,自动生成电子数据,如银行系统中利息的计算等。英国学者米歇尔—契斯科在《电子商务的法律与实践》一书中援引了一份统计调查(表一)来说明自动生成数据的准确性[2]。由此可见,电子数据自动生成数据生成的记录数越大,出错的几率越低。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操作人合法地输入信息,并且计算机运行过程未受到人为篡改,此种类型的电子数据便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设备存储数据是指人为地将信息录入至计算机等类似设备而得来的证据。例如,打字员利用输入法将大脑中存储的信息键入计算机中,工作原理为以0和1二进制代码通过特定编码规则而呈现出文字。因此,影响电子数据准确性不但要考虑电子设备本身,还要考虑工作人员在输入时是否发生了失误。综上所述,电子设备自动生成数据的准确性要大于电子设备存储数据。

四、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关系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启用“电子数据”这一名称之前,国内大多学者一直使用“电子证据”这一词语,甚至在电子数据被列为法定证据之后,学界仍有学者建议使用“电子证据”这一名称,他们认为电子证据更符合传统法定证据命名规则,不会破坏其整体性。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使用了“电子数据”而非“电子证据”,是有其合理的选择。狭义的电子数据是指以0和1组成的二进制代码及其痕迹,而依据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将其转换成人们可识别的信息则称为电子证据,如电子书证、电子物证、电子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其证明机理与传统证据存在交叉关系,如电子书证在证明机理上仍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应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但其载体是电子形式,所以电子书证是电子数据,所发挥的证明机理与书证相同。因此,电子数据是电子证据的本质、内在属性,电子证据是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在证明机理上与传统证据存在交叉关系。

五、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关系

刑事诉讼文书范文第3篇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操作性极强的课程,为了提高学生对课程的参与程度,培养学生实践导向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素养,增强学生对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实际运用能力,文章主要研究针对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情景模拟教学方法”,辨析其与“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的关系,明确其功能和特征。第二部分研究情景模拟教学方法中的案例设计。第三部分探讨情景模拟教学方法中如何与目标对象进行交流和互动。第四部分分析情景模拟实践的主要内容。第五部分讨论如何对情景模拟教学方法模式下的学生成绩进行考评。

关键词:

情景模拟;教学;刑事诉讼

引言

刑事诉讼是专门司法行政机关在诉讼当事人、其他参加人的共同参与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过程。刑事诉讼法该门课程就是向学生展示这些司法行政机关、诉讼参加人在一个固定的时空、场所,如何进行法定的程序工作;以及设置这些法定的程序背后的意义。在传统的以讲授式教学为主的课堂当中,学生刚开始接触程序法,难以了解到程序的重要性和意义。大量的程序法以及程序法解释等法律性规范构建出的略显繁琐的刑事诉讼程序,会让学生觉得枯燥乏味。而以实践或者虚拟的实践为导向,引入法学的职业教育,会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和法律共同体的认同感。“在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性和学术研究性”[1]我国不少学者发现了该问题,有学者提出应当设置专门的模拟法庭课程和加强校内外模拟法庭竞赛。[2]有学者提出了诊所式教育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相一致,是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良好的手段。[3]但总的来说,第一,诊所式教学偏重于真实参与,难以在课程中普及。第二,我国目前对模拟教学模式的研究集中在“模拟法庭模式”上。第三,缺乏类型化研究。因而,文章专门就刑事诉讼情景模拟教学方法进行研究,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情景模拟教学方法概述

(一)情景模拟教学方法之概念

辨析情景模拟教学的概念对法学教育来说比较陌生,在实践法学教育领域,更常见的是“诊所式教学”或者“模拟法庭教学”。根据弗兰克•S•布洛克的观点,“诊所式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来教学。它常被称作“通过实践学习”。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4]“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担任和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接近真实的法庭场景下,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案件审理和判决的一种教学方式。[5]而“情景模拟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灵活地调整教学形式,通过设定特殊场景,对学生的身份进行假设,模拟现实中该场景该身份的人可能会面临的任务和挑战,要求学生对问题进行解决。该教法属于虚拟的实践性教学方法。[6]同为实践教学方式,“诊所式教学”倾向于真实的程序参与,包括法律援助,参与办理真实的案件,参与程度较高,但同样由于条件较高,普及较难。“模拟法庭”通过虚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案例,让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角色,尽管由授课老师指导,方式仍旧较为单一,难以让学生更深层次的体验法律职业。而“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尽管是虚拟的实践教学方法,却更为全面的让学生体验整个司法实务过程,不仅限定于模拟法庭,包括证据调查、律师会见、检察员审查起诉、庭前会议等多种情景模拟,通过录像视频、访谈、座谈、听审等多种方式,事先进行对目标对象的了解和模仿,从而加深学生对角色扮演的法律共同体体验程度。

(二)情景模拟教学方法的功能和特征

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具备以下功能:第一,提高学生对课程教育的参与度。情景模拟方法与传统点对面授课模式不同,学生从案例遴选开始,到与目标人物的互动、程序操控等环节,全程参与课程设置。第二,体验式教学,加深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情景模拟教学方法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学生对目标对象的学习和模仿,带入目标对象的身份,操控和参与程序,体验职业共同体的身份。第三,以实践为导向,培养学生法学思维和法学职业素养。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属于实践性教学,以实践为导向,学生在虚拟解决问题的过程,培养实战能力。情景模拟教学方法有以下特征:第一,设计虚拟的或者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案例作为背景,情景模拟,要求学生进行有目标性的带入。第二,学生进行角色扮演之前,对目标对象进行学习和模仿,这一过程应当实践性的进行互动,包括视频、座谈、访谈、讲座、听审等方式,以了解目标对象。第三,学生通过带入目标对象,操控程序进行,进行体验式学习。对设计好的背景案例情形下,模仿并带入目标人物,开始角色饰演,运用专业知识进行操控程序。第四,成绩考评以过程考评为主,引入目标对象的第三方评价机制。情景模拟教学法不仅仅以结果为导向,重视过程考核,并引入模仿对象的第三方考核,真正与实战接轨。

二、情景模拟教学方法之一

刑事诉讼法课程案例设计对于刑事诉讼法课程案例设计,主要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尽可能的丰富背景案例。在一个案例当中,尽可能涉及多个角色、丰富内容、涉及多个法律和事实的争点,涉及多项证据。第二,如何提高学生在遴选背景案例时的参与程度。设计和遴选背景案例,需要意识到该案例在教学和实践上的意义,这是教师的工作,但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参与模拟教学的积极性,应当尽可能多的设计和遴选热点问题,提供多个选项,让学生做选择,可以细分为四种案例设计:

(一)导引模拟案例定位:课程开始前,将本章重点内容设计成虚拟案例,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站在司法实践的立场上,代入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学习。设计标准:1.切合本章重点内容;2.具有真实性,引起学生的关注;3.多元化主体角色代入,使得学生能够站在各种诉讼主体和司法行政机关,理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内容和价值。

(二)经典案例解读定位:在重要刑事司法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制度问题上,详细遴选各国具有代表意义的经典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和比较,加深学生对原则及制度的理解。案例遴选标准:1.涉及重要刑事司法原则和关键刑事诉讼法制度;2.在各国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确立规则或者改变规则的地位;3.可以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互印证。

(三)社会热点案例追踪定位:通过对近年来有关刑事诉讼制度的社会热点案例介绍和追踪,培养学生的人文关怀和法学思维,引导学生适用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思考。案例遴选标准:1.有关刑事司法制度;2.在社会上引起广发关注;3.适合学生进行讨论和思考。(四)模拟法庭和审前会议案例设计及遴选定位:刑事诉讼审判程序课程讲授之后,遴选案例,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和模拟审前会议,让学生代入情景和角色,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案例设计及遴选标准:1.案情设计便于学生模拟控辩双方收集证据;2.法律问题具有争议,便于学生就法律和事实主张进行法庭辩论;3.角色设计繁简得当,有足够的开展空间,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也不至于过于繁琐,流于形式。

三、情景模拟教学方法之二

目标交流与模仿学生进行情景模拟之前,应当已经学习过情景模拟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并对自己扮演的角色有参照性依据。因而,除了配套的课程进度之外,设计学生对角色的了解和参照原型工作,也至关重要。考虑带领学生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进行访谈和听审,对自己需要模拟的对象有一定的参考性了解。这一部分主要针对通过哪些渠道和方法能使学生掌握刑事法律制度和模拟对象。

(一)辩护与制度———辩护律师讲座与访谈定位:学生以律师的角度思考刑事司法中的辩护与制度。目标人物选取: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从事刑事司法辩护的律师。方式方法:1.目标人物讲授。讲述其辩护和过的具有典型性案例,在收集证据、会见、法庭辩护、职业风险及保障等问题上,予以介绍司法实践内容。2.学生进行方法交流。就目标人物从业以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刑事辩护技巧,及律师职业的行情进行交流。

(二)审查起诉制度———检察人员讲座与访谈定位:学生以检察官的角度思考刑事司法中的公诉制度。目标人物选取:地方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人民检察官方式方法:1.目标人物讲授。讲述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科属分工,检察院工作职能,公诉科的职务以及检察官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进行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2.学生进行方法交流。就目标人物从业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变化、检察人员的工作方式、检察院内部职能分工进行交流。

(三)庭审程序———听审与访谈定位:学生以法官的角度思考刑事司法中的庭审制度。目标人物选取:地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判长方式方法:1.听审。通过学生到地方人民法院听取刑事公诉案件审理过程,现场进行学习和模拟。2.学生进行方法交流。就目标人物庭审方式、庭审准备、庭审技巧等问题进行交流。

四、情景模拟教学方法之三

情景模拟实践情景模拟实践是根据刑事诉讼课程的进度组织学生设置不同的情景进行模拟。包括但不限于:1.调查和收集证据;2.报案和立案制度;3.审查起诉制度;4.审前会议和证据交换;5.模拟法庭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作诉讼文书定位:学生熟悉并亲身制作起诉书、答辩状、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培养学生归纳事实、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设计要求:1.格式符合不同诉讼文书的规范要求,语言规范有逻辑性。2.案件事实表达清楚,明确具体,重点突出。3.主张明确,合理可行。4.主张理由充分,引用法律准确,事实理由清楚,证据分条别类。方式方法:1.实例模仿学习。刑事司法文书主要包括起诉书、公诉词、辩护词、判决书四类。在进行情景模拟实践之前,首先需要为学生准备基础知识,让学生模拟学习刑事司法文书的制作。2.板块化、格式化诉讼文书。根据刑事司法文书的类型和特点,将刑事司法文书板块化,固定其写作格式,由学生就具体内容进行填充。3.根据模拟教学进程,有针对性的制作诉讼文书。随着情景模拟教学的进程,根据证据收集、审查起诉、辩护、审前会议、模拟法庭的阶段,由负责角色带入的学生有针对性的制作诉讼文书。

(二)主持和参加审前会议定位:学生了解审前会议的功能、流程,掌握确定争点、固定证据、证据交换的技巧,为庭审工作做准备。设计要求:1.审前会议的情景模拟设计应当帮助学生了解审前会议在确定争点、固定证据方面的功能。2.审前会议的情景模拟设计应当适合控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帮助学生了解证据交换中的技巧,以及如何运用证据交换来从对方手中收集证据。方式方法:1.情景模拟设计,背景案例设计见上文。2.分组:

(1)法官组:审判员1人。工作:召集控辩双方,住持庭前会议,询问回避问题,管辖权异议问题,调查非法证据排除,组织证据交换,确定争点,固定证据。

(2)公诉组:检察员2人,被害人1-2人。对管辖权异议问题、回避问题提出意见,固定证人出庭名单,参与证据交换。

(3)辩护组:被告人1-2人,辩护律师2人。申请会议和管辖权异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固定证人出庭名单,参与证据交换。

(三)组织模拟法庭定位:熟悉审判程序操作和实体法律知识运用,锻炼法律实践技巧和创造性思维,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7]设计要求:1.案情设计便于学生模拟控辩双方收集证据。2.法律问题具有争议,便于学生就法律和事实主张进行法庭辩论。3.角色设计繁简得当,有足够的开展空间,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也不至于过于繁琐,流于形式。方式方法:1.情景模拟设计,背景案例设计见上文。2.分组:

(1)法官组:合议庭3人,书记员1人。工作:主持审判流程、进行裁判、制作判决书。

(2)公诉组:检察员2人,检方证人2-4名,被害人1-2人。工作:制作公诉书、公诉意见,收集并提交证据,证人出庭作证,被害人做出陈述。

(3)辩护组:被告人1-2人,辩护律师2人,辩方证人2-4人。工作:制作辩护词、辩护意见,收集并提交证据,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进行供述与辩解。

五、情景模拟教学方法之四

成绩考评情景模拟教学方法的成绩考评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授课模式在考评指标、考评形式、考评内容上具有所差异。该考评方法重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刑事司法程序的实际操控,法律职业素养。主要依据“法律推理思维”“刑事司法程序掌控”“发现事实”“适用法律”“法律辩论”“司法文书制作”六个维度指标,通过情景模拟实践和书面考核的方式,引入教师和第三方考评机制,对学生的法律思维、实际操作、法律职业素养进行考评。其具体考评方法如表1。

六、结束语

刑事诉讼法是一门操作性极强的应用学科,传统的讲授-演示式的教学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学生对刑事司法程序的设置功能和意义,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适用刑事司法规则难以把握。情景模拟教学方法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基础上,以实践或虚拟的实践为导向,设计情景模拟,引导学生有意识的学习和模仿目标对象,代入情景中运用刑事司法制度解决法律问题,进行实战演练,帮助学生体验刑事司法程序,培养学生法学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

参考文献:

[1]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2]陈兵.法学教育应推进模拟法庭教学课程化[J].中国大学教学,2013(3).

[3]徐立.试论法学教育目的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目标的一致性[J].湖北社会科学,2007(2).

[4]彭锡华.法律援助式诊所有关问题研究[A].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C].2001.

[5]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2.

[6]刘佳.情景模拟教学法在教学中的应用[J].长春大学学报,2012(7).

[7]刘晓霞.模拟法庭[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10-12.

刑事诉讼文书范文第4篇

受经济条件、法律意识、文化基础、国际制度以及现有的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立法上得到很大加强。但是,比照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旧《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受到犯罪嫌疑人的物质侵害才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扩大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范围而且被害人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也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一起侵权案件中,被害人不仅有可能要遭受到来自犯罪嫌疑人物质上、精神上的伤害,其心理上也要遭受到巨大的重创,精神损害赔偿损失就是对他们最好的慰藉。但现实中,刑事犯罪被害人有机会获得的赔偿损失远远比一起民事侵权案件被害人获得的赔偿损失要少。只给予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远远不能弥补他们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上、肉体上的巨大伤害。

第二,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方面有了更多的规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援助机构根据其具体情况提供具体帮助;提供积极的辩护保护等。相反,在被害人得到法律援助的机会和辩护律师介入案件时间等方面新刑事诉讼法上并没有过多的体现,导致了被害人的被动局面。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律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也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而被害人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有权委托人,这无疑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而更加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进一步导致了双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失衡,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第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论以何种方式,起诉书应送到当事人手中。但现实中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收到起诉书,或者只有受到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可以收到起诉书,一些涉及到财产类犯罪的被害人很少能收到起诉书。另一方面,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失踪或者失去行为能力,法律规定近亲属可以成为其诉讼人,理应有获得法律文书的权利。但新刑诉法中没有对这一现状进行规定,往往不愿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害人的近亲属。由于被害人的近亲属等诉讼人不能及时获得这些关键性的文书,导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第四,我国首次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写入刑事诉讼法中,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其他法律规定的方法。这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被告人及其家属恶意转移财产,被害人可以放心地进行诉讼,也避免了被告人在败诉之后拒不履行赔偿判决,给予被害人获得财产赔偿的保障。其中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对于被害人来说,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侵权导致了被害人财产损失,在这一损失还没有得到弥补的情况下,如果还需要拿出其他的财产作为担保显然是不合理的,提供担保将阻碍其权利的实现。再者,法律规定在财产保全中,其裁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前面所述,在案件审结之后,因遭受物质损失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再受理,必须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才可以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这样既降低了办案机关的办事效率,也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制度构想

随着司法文明程度的不断加深,被害人人权保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根据我国国情,以及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立法的要求及现状,为完善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制度,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建设:

第一,新旧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只有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行为人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且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受到侵权的被害人有权利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其精神损失,因犯罪造成的更严重的精神损失则不能要求赔偿,而这些规定对于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有失公平。因此,应该改变新刑诉法中这种规定,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纳入到被害人的权利中,并且有权利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不仅有利于缓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过激矛盾、缓解被害人身心痛苦,而且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有利于其汲取教训更好地改造自己防止其再次犯罪。

第二,由于被害人作为案件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受到心理上、物质上的双重伤害,有些被害人还因为物质上的困难或专业知识的缺乏无力参加诉讼,造成诉讼上的不平等。现在我国还没有类似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或组织,目前被害人及其诉讼人基本上都是通过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有些被害人无力支付昂贵的律师费用。因此,国外建立法律援助组织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侦查阶段给予被害人及其诉讼人一定的法律援助,让被害人参与到诉讼阶段的整个过程中,维护被害人的权利。

第三,基于被害人受到的现实危险性和直接侵害性,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作为一种补充救济和保障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新西兰早在1972年首次制定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现在,德国、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制定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但我国还没有建立此项制度,只是给予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属适当的经济资助和补偿,还谈不上国家补偿,因此建立一种专门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通过设立专门的补偿基金对被害人进行物质弥补,这样就可以避免被害人因得不到补偿或救济使自身经济能力下降或被迫撤回诉讼。

刑事诉讼文书范文第5篇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职权。认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予以纠正而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又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按照诉讼种类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和行政诉讼中的抗诉书。其中刑事诉讼中的抗诉又分为二审程序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二审程序的抗诉书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抗诉书。

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按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诉活动的继续。抗诉书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促使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严肃,公正执法,以确保审判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地惩罚犯罪。因此,制作抗诉书是一件十分严肃而又细致的工作,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检察文书样式的规定,认真制作,成文后对文字结构要精心推敲,认真核实,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这里仅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抗诉书的格式与写作方法。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根据刑事检察文书样式的规定,刑事诉讼书由首部、正文及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按次序写明以下三项内容: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年度)×检刑抗字第×号”。

3.原审被告人身份情况

依次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由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4.案由

这一项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姓名、案件的性质、来源、审理过程、原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等内容。在表述时,必须按新样本的具体规定来写: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做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明“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此项写完,即转入正文。

(二)正文

正文包括犯罪事实及证据、提起抗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两项内容。这是抗诉书的重点部分,必须认真写好。

1.概括叙写抗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

叙述事实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问题,简明扼要地叙写案件经过。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后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照由重至轻顺序叙写,文字应力求简明扼要。事实写完后另起一段,写明认定犯罪的证据,“上述犯罪事实有*、*、*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提起抗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这部分是抗诉书的关键项目,对提起抗诉活动能否成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全力以赴写好,做到抗之有理,诉之有据。具体写法是:

开头先用“本院认为”作为提起语,进而详细阐明对原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其写作的层次为:第一层,在“本院认为”之后,先用扼要的文字概括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如:本院认为,被告人为区区小事竟持刀将被害人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第二层,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错误的核心之处,明确抗诉焦点。原审裁判的错误往往表现在多方面,据此,应用归纳法归结出原判决、裁定中几个主要错误,为批驳立下靶子。第三层,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的正确意见。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相应阐述抗诉的理由:

(1)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事实不清,判决(裁定)的根据不足,提出纠正或否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刑事案件的判处应以“事实为根据”,如果事实不清,判决裁定的证据不足,或者仅根据部分事实就草率下判,必然影响判决的正确性。抗诉机关发现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在上述项目中确有错误或失当之处,可以运用新证据或充分的理由予以反驳。

(2)针对原审判决(裁定)定性和适用法律的不当,提出纠正否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刑事案件的判处,应“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原审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是把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定了罪判了刑,或是定性有误,判刑畸轻畸重,都是对实体法的违反,抗诉机关如发现可以以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理由予以反驳。

(3)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刑事案件的判处,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任何违反诉讼程序而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本身不仅缺乏合理性,而且可能影响其正确性。抗诉机关如发现上述错误,可以以《刑事诉讼法》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关条款为依据,进行反驳,予以纠正。

理由写完之后,另起一段,写明适用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依法提出予以抗诉、请求改判的请求。适用的法律应根据抗诉程序的不同来加以引用,若属按上诉程序提起的抗诉,应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若属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应引用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其写作格式如下: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三)尾部

写明以下三点内容:

1.致送单位名称

2.检察人员署名

3.制作该文书的时间,并在其上加盖检察机关的印章

(四)附项

附项写明以下几点:

1.被告人现在何处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三、注意事项

写作抗诉书时,理由的阐述要具体、充分。即对原审判决的错误或不当之处要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抗之有理,抗之有据。以夹叙夹议的方式反驳,论述中可列举经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的犯罪情节和新证据。

刑事诉讼文书范文第6篇

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之前,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文书在实施法律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保障。具体说来,法律文书制作者必须毫无条件地遵循下列两条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

制作法律文书,必须以客观实际出发,绝对尊重客观事实。事实,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基础。如刑事案件,犯罪事实就是定性定罪和判处刑罚的根据;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就是决定权利和义务的根据;行政案件,事实就是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律文书所根据和陈述的事实必须真实确凿,绝不能弄虚作假。即使部分失实,也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另一层意思是指要尊重客观现实,不管是当事人的请求还是执法机关作出的决定。都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事实为根据。对客观事实不能任意扩大,也不能任意缩小,更不能歪曲事实。另外,对真实的材料,还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抓住其本质特征,根据法律给予合乎事实的处理,才能做到有根有据。

刑事诉讼文书范文第7篇

狱政机关法律文书中的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或其它执行机关对在监狱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时有漏罪的情况,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依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这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法律根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书写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监管起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清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原判罪名、原判法院、原判年月日、原判决书编号、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年月日和执行机关等。

如果同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罪犯有数人,应按主犯在前、从犯在后的排列顺序,分别按直述要求依次写明。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曾有被减刑、加刑、调换过服刑改造场所等情况,也应逐一写明,以便为人民检察院提供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详细情况,有利案情的审查。

4.案由

写明经审查认定的罪名。有两种写法,如系又犯新罪,应写:“现经调查证实,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主要事实如下”。

(二)正文

这是起诉意见书的重点部分,应着重写明两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事实和证据

(1)要实事求是地、客观地综述监狱狱侦部门调查核实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的犯罪事实。叙述犯罪事实的核心是七要素——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

时间:是指罪犯作案的具体时间,要尽量准确地写明何年、何月、何时、何分。

地点:指罪犯作案的具体场所。实践中有的犯罪作案可能不止一处,或同一案件有几个现场,都要写清楚。

动机:指促使罪犯犯罪的内心起因。动机对于审查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的:指罪犯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写清目的对于审查犯罪、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在表述目的时,要注意与动机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谈。还应注意,不是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具有动机和目的,过失犯罪无所谓动机、目的,则不表述。

情节:指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经过。叙述时要特别注意反映案件本质特征的关健情节,并做到整体情节具有阶段性、连贯性和系统性。

手段:指罪犯犯罪时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方式。写清手段对于审查犯罪性质和其主观恶性程度也有重要影响。

后果:指由于罪犯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无危害后果是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必须清楚表明。

(2)写清侦查中所获得的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已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证据。如有哪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

(3)罪犯重新犯罪后的认罪态度。认罪态度对于审查起诉和量刑有一定意义,要尽可能反映出来。

写犯罪事实部分应采取记叙的方法。因案件的情况不同,记叙层次应有所差异:罪犯作案多次,触犯同一罪名,可采取按时间顺序列举法,以突出犯罪的连续性和一贯性;罪犯作案多次,触犯两项以上不同罪名,应采用重罪在前、轻罪在后的写法;对共同犯罪案件,应先叙述共同犯罪的事实,然后分别叙述每个犯罪成员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分清罪责轻重。

在写作中要做到:一要客观,实事求是,严禁使用任何不实之词;二要文字准确,准确贴切地反映事实真相;三要突出主犯,详略得当;四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以错代罪,写证据一般使用说明的方法,要求确凿、充分、具体。

2.建议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是起诉意见书的主旨所在。其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概括、阐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有或隐瞒什么罪行,其性质如何,危害程度怎样,造成了什么后果或影响等。

(2)援引有关的刑法条文和刑事诉讼法条款,以确认其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和明确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根据。

(3)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建议起诉理由部分的写作程式如下:“综上所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抗拒改造,在监内又进行*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重新犯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亦供认不讳,并记录在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的规定,特将此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处理。

(三)尾部

1.分两行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全称,即“此致”“*人民检察院”。

2.落款: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加盖起诉机关公章。

3.附项:注明随同起诉意见书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的卷数、页数;罪犯新犯之罪或漏判之罪的案卷材料的卷数、页数;其他随同移送的证据材料的件数;有些无法移送的证据材料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

三、狱政机关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

(一)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两者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以案件侦查终结的结论为依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起诉意见。

2.以事实为基础的特征相同

叙述罪犯在服刑期间所犯新罪或漏罪都要求真实、准确、具体,对犯罪的性质以及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结果七要素也要交代清楚明白。

3.行文格式、内容基本相同

都包括有标题和编号、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移送审查的人民检察院等。

(二)不同之处

1.制作起诉意见书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监狱等执行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2.起诉案件范围不完全相同

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基本上是发生在社会上的各类刑事案件;监狱等执行机关起诉的案件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所犯新罪或发现原判时所有发现的漏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属于狱内案件,范围较小。

3.被起诉的作案分子不同

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一般是社会上的自由人,起诉意见书中称作案分子为犯罪嫌疑人;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是正在服刑的罪犯。

4.尾部的署名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应写明文书签署人(局长)的职务和姓名,或签名盖章;监狱、劳改队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不是文书签署人(监狱长或支队长、总队长)而是监狱或劳改队机关的全称,还要加盖公章。

四、注意事项

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起诉意见书所叙述的应是刑法规定的,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而不是一般违反监规监纪、不服管教等错误,不能以错为罪。

紧扣新罪和漏罪。起诉意见书中叙述的犯罪事实,应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发生或在判决时有发现而又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不能把已判处刑罚的犯罪事实写入起诉意见书。

对同一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不可分割起诉。即有新犯之罪,又有漏判之罪的,应当一并办理。

在阐述建议起诉理由时,要明确监狱等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权利和地位,防止出现“移送你院依法从严惩处”、“依法起诉”请予以严惩”等超越本身权利和地位的文字。

【范文】

*省*监狱

起诉意见书

(*)*监管起字第85号

罪犯程*,男,现年23岁,汉族,江苏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强奸罪经*市*区人民法院于*年2月21日以(*)*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年4月28日送*监狱执行改造。*年5月12日转来我监执行改造。

现经调查证实,罪犯程*在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有下列罪行,主要事实如下:

罪犯程*和68名罪犯于5月上旬由*监狱转来我监执行改造后,这批罪犯中的刘*、王*、韩*等对转监极为不满,公然煽动、蒙蔽、胁迫同来的罪犯对抗政府,抗拒改造,并策划越狱。程犯受鼓动后,积极响应。于5月12日、13日、14日三次参与密谋活动。并提出“散布谣言,煽动罪犯绝食,聚众闹事,趁机抢夺干警枪支,捣毁监舍,冲出去”的越狱方案,气焰十分嚣张。

5月15日上午9时许,程犯伙同他犯撬开中队文化室大门后,带头冲进室内将锦旗扯下,扔在地上乱踩乱踏,将室内桌椅、板凳等设施全部砸烂。程犯还抢夺21寸彩电1台(后被另一罪犯李*用木棒捣毁)。9时46分,该犯又与暴狱罪犯捣毁了中队禁闭室大门,放出被禁闭的罪犯*、*、*,煽动他们参与叛乱越狱。在罪犯叛乱越狱过程中,管教干部曾多次喊话予以严正警告,但程犯等对此置若罔闻,暴狱活动不仅毫无收敛,反而继续鼓动罪犯进行破坏活动,负隅顽抗,后被我干警抓获。

综上所述,罪犯程*在服刑改造期间,不认罪服法,积极响应、参与了以刘*等犯为首的越狱集团,并为其出谋划策。在叛乱中,带头捣毁监狱设施,放出被禁闭的犯人,蛊惑罪犯参与暴狱,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危害了监管改造秩序,是此案的主犯,已构成犯罪。程犯参与叛乱、越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程犯不得已才作了交待,并记录在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特提请你院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文书范文第8篇

一、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的重要意义

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是检察机关的社会义务。德国学者鲁道夫•冯•耶林认为:“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诉讼过程监督,保护人权,是对权力的正当行使,不履行义务,就是渎职。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俄国法学家拉扎列夫认为:“人权是法治国家的精髓,也是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法治突破性发展。在刑事诉讼中,人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虽然可以受到执政党、权力机关、人民群众监督,但都不如检察机关监督来得直接。检察机关监督越有权威越有效果,则社会法治的程度越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能有效维护程序的公正和独立。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而公正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协调均衡不同程序主体的不同需要,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利益。然而,由于法的一般性规则难以穷尽千姿百态的事实状态,司法又凭借的是司法者个人知识和经验,有时还会掺入私心杂念,这就很难保证公正。通过刑事诉讼监督来规范程序,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依程序办案造成的侵犯人权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能最有效地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就此错误认为这是对犯罪人进行保护。刑事诉讼更重要的目的是保护无辜的人、没有犯罪的人免受被滥用的刑罚权的侵害,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群体和个体的人权。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能实现社会和谐。到位的刑事诉讼监督,可以纠正司法不公,让遭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得到纠正和补偿,以消除其对社会的仇视和报复,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二、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的对象和内容

刑事诉讼监督中需要保护人权的对象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即除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专门机关依职权办案的人员之外,享受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等当事人和法定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人权”一词无准确定义,通常认为是人被当作人来对待时应当充分享有和得到保障的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由权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正当权利。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的内容,主要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知情权、控告权、请求权、参与调查权、辩护权、沉默权、决定权、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

三、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现状

从法治的精神来看,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是要通过限制权力来实现人权保障,这是由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宪法地位决定的。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对人权加以保障,维护了公平正义。但是,保护人权仍然存在三大问题:

1、刑事诉讼监督授权不明,不能依法保护人权。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立案监督方面,除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件发现和被告人提出要求的外,大量作治安、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本无从入手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方面,检察机关虽然推行了捕前会审、主诉(主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普通程序简易审、庭前证据展示等保障人权的改革措施,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很多时候得不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认同和配合,效果与预期有很大差距。至于执行监督,因涉及诉讼的只有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检察机关大多无法介入监督。

2、刑事诉讼监督观念落后,不能到位保护人权。一是存在重刑主义思想。个别检察官误解“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含义,常常重视有罪、罪重证据收集,而轻视无罪、罪轻证据采信。也有的检察官,以种种理由阻止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保护自己的“独裁”式审理地位。二是重实体轻程序。公安机关一人提审犯罪嫌疑人、不出示搜查证就搜查、取保候审中既“财保”又“人保”、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撤销取保候审就直接羁押犯罪嫌疑人、仅凭一纸判决函就将自诉案被告人投劳等问题长期存在,检察机关一方面否定这些违法程序,另一方面又肯定通过这些程序获得的打击犯罪“成果”,往往放弃监督。三是放弃原则维系配合关系。有的公安机关对监督立案案件立而不破、久拖不决,将刑事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完成投劳指标,检察机关怕激化矛盾,“理解苦衷”,常常睁只眼闭只眼。有的侦查、审判机关受利益趋动办案,侵犯当事人财产权,不胜监督,不好监督。对于审判机关不及时将诉讼文书送达诉讼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不通知被害人到庭、不按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提供翻译人员等问题,检察机关鞭长莫及,很难监督。四是奉行“打了不罚”观念。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很少关心被害人物质方面赔偿,更不用说保护其名誉、人格等精神利益。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又再次遭受法律的“白条”。

3、刑事诉讼监督手段乏力,不易有效保护人权。检察机关只在职务犯罪立案和自诉案件以外刑事案件批捕、不捕、起诉、不起诉、撤案等方面享有有限的自由裁量权,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方面,行使的是程序上的请求权。就是这种请求权,目前已大多沦落到建议权地步,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侵犯人权问题。尤其是在审判权至上观念影响下,审判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对抗情绪越来越强,有的刑事案件明显错判,检察机关抗诉后,碍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父子”情或同一法院审判员之间“兄弟情”,法院再审就是不改,或者来个明纠暗维的判处,检察机关也无可如何。

四、刑事诉讼监督中保护人权的对策

(一)依法办案,平等地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在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审查起诉以及诉讼监督中,检察官要秉公执法,依法办案,既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保护其它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在维护法律尊严时,尽可能将人文关怀贯穿于整个诉讼环节,努力实现法的公正与情的感化有机结合,彰显法治文明。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要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给予更多的关怀和爱护,避免简单化处理将其推向社会对立面。

(二)用足法律监督措施,纠正司法中侵犯人权行为。对刑事诉讼活动中侵犯人权问题,坚决通过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加以纠正。刑事立案监督中,要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侵犯被害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等问题。侦查监督中,要及时发现遗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同时要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问题,防止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审判监督中,要注意防止和纠正程序违法、裁判不公问题,对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坚决查处。刑罚执行监督中,既要纠正超期羁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问题,又要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和以钱抵刑以及违法假释、减刑、保外就医问题,防止罪不当罚、罚不到位。在检察机关内部,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服逮捕决定和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案件,不折不扣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切实保护人权。

(三)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程序,尊重和保护人权。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以及《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等规定,规范了检察机关诉讼程序,从制度上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坚决按照这些规定办案,不先入为主,不违法取证,不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搞刑讯逼供。在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中,既重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重视无罪、罪轻证据,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要不断完善检务公开制度,认真执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制度,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以公开、公正促进人权的检察保护。

(四)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在配合和制约中保护人权。检察机关位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要通过行使检察权,对侦查权和审判权加以制约,保护刑事法律的准确适用和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引导、审查和制约是受诉讼职权和案件管辖上的分工限制的,不能超越职权的划分和程序的限定而代替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同时,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从程序上对检察机关制约。控诉目的能否实现,最终要取决于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并可能受到抗诉的制约。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引导侦查、公诉、支持公诉等活动,与公安机关和法院形成配合和制约,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